去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团队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健康诞生。该团队宣称,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
和以往我国科技成果取得突破有所不同,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后,社会舆论并未表现出兴奋,取而代之的更多是质疑和不安:基因编辑婴儿是否挑战了科研伦理的边界?而这项科研在推进的过程中相关伦理审查机构又是如何实行监管审核的?聚光灯下,科研伦理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期间,致公党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科研伦理道德教育和监管的提案》,针对加强科研伦理规范建言。
加强顶层设计 提升伦理审查水平
目前,在医学科研伦理研究方面,普遍适用的管理规定是2016年颁布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但是随着生物科学的广泛开展,该办法依然存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例如,审查办法中,对擅自开展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机构和研究人员处罚规定较为笼统,并且以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警告为主。而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并未对违反医学伦理进行研究的情况进行特别说明。
对此,致公党中央提案建议,在顶层设计方面,应尽快出台正式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加强对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监管,尤其对人类胚胎的基因编辑制定明确的监管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广西区委会主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副主任夏宁介绍,科研伦理贯穿在医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除基因编辑外,药物研究、新型疗法运用等,都涉及伦理问题。目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还处于空缺状态,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依法对相关科研进行事前管理、事后处罚。
当前科研工作领域多样,致公党中央建议,面对新兴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开发,国家应当及时跟进,出台相应的伦理规范。同时,针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监督、调查、处理和争端解决制度也应该建立,对违规行为重拳出击,加大惩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四川省委会副主委、中科院院士冯小明认为,目前很多的案例表明,违反科研伦理和学术道德的组织和个人,付出的成本太低、代价太少,因此必须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机制,起到警示作用,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有所畏惧。
增进部门协作 重视审查全程性
2017年,著名出版商施普林格史无前例地决定撤稿《肿瘤生物学》杂志的107篇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论文,这些论文发表于2012年到2016年之间,全部来自中国学者之手。近年来,此类典型的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科研学术不端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科研伦理道德水平与科技发展速度的不匹配,也损害了我国科学家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形象。
而这些引起讨论的科研伦理事件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科研机构、监管机构对学术伦理的监督是缺位的,它们往往先由媒体曝出,所在单位才跟进作出处理。
对此,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建议,要加强部门协作,重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换句话说,也就是要让多个部门在全过程对科研学术进行监管,并将监管贯穿始终。首先,在各级科技部门在立项和资助时,都要把伦理审查作为必要程序。立项之后,两部门也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持续的跟踪审查。在项目执行期间和结题验收时,除了对课题进展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外,还要监督其是否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处理伦理相关问题。
夏宁指出,以医学领域为例,国外一些权威期刊会对发表论文的伦理审查意见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而我国的医学期刊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落实还不够严格。除了科研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外,权威期刊对于科研伦理、学术道德的监督作用也非常重要。
在科研机构伦理组织建设方面,提案指出,各级伦理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丰富委员会成员,设立专职秘书和兼职秘书,从规范审查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审查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着手,制定和完善科研伦理审查规范,提高审查能力。
加强底线意识 牢固树立主体责任
“在现实中,很多科研人员没有经历过完整的伦理培训,他们在犯错之后,往往不知道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错。”清华大学化学生物学在读博士颜磊指出,当下我国科研伦理方面的教育和普及程度较低,是类似违规事件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对此,致公党中央提案建议,要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伦理培训。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部门和伦理委员会应定期为科研人员举办伦理讲座,组织学习科研伦理新规定、新技术、新案例等,呼吁广大科研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科研行为。
“个别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甚至一些机构负责人,没有意识到科研伦理和学术诚信的严肃性。在利益面前,往往会铤而走险。”冯小明指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术诚信意识,需要摆正科研学术工作的成绩观,不能把科研项目当成博人眼球的工具。
冯小明建议,应当牢固树立高校等科研机构领导的主体责任,对于严重的违规事件,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主要领导要承担相关责任。从主体责任入手,明确科研导向,以此促进内部监督管理的有效落地实施。
而致公党中央在提案中也提到,对于科研部门管理人员和伦理委员会,也要加强培训。既要进行系统的伦理知识和法规培训,又要加强伦理审查实践,不断提升伦理审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