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语委关于印发重要文稿壮文翻译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7-10-31 00:00    来源:原自治区民语委网站]

自治区民语委关于印发重要文稿壮文翻译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语委(办、局),各处室、直属(代管)单位:

现将《自治区民语委重要文稿壮文翻译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语委

                            2017年10月26日

 

 

 

自治区民语委重要文稿壮文翻译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的精神,做好我委壮文翻译服务工作,发挥壮文在推动广西多语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规定,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承担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承担组织翻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重要文稿范围:在我区召开的国家级会议和自治区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领导讲话稿、解说词、会标、宣传标语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文稿;自治区级表彰的证书、匾牌、文稿;各市民语工作部门提交需我委审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翻译稿;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的其他重要文稿。

第三条 提供壮文翻译服务一般坚持申请办理原则,申请壮文翻译的公函应注明翻译的内容、用途、文字书写方向(横向或竖向)、联系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内容。所有申请提供壮文翻译服务的公函,径送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特殊情况,没有申请公函的,需经委领导同意。

第四条 民族语文翻译处接到翻译申请后,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受理翻译申请时需填写壮文翻译件处理笺,并要求申请人登记姓名、联系方式、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翻译工作必须遵循“翻译→审校→审定”程序。业务人员在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查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高质量完成工作,避免翻译出现错漏。

第六条  经民族语文翻译处集体讨论后仍有疑虑的翻译稿,需组织壮文专家讨论审定。参加审定的专家人员由民族语文翻译处提出,报委分管领导审批。专家对翻译文稿确认准确、规范后,在处理笺上署名定稿,并加盖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公章。(翻译稿可提供电子文档,但仍以盖有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公章的纸质文稿为准。)

第七条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完成翻译文稿;如需组织壮文专家讨论审定,则视文稿内容和难易程度而定。

第八条  翻译工作完成后,民族语文翻译处需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