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时间:2019-12-31 00:00    来源:自治区民宗委

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规范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测试工作的管理,自治区民宗委近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两份文件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对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口语测试)及壮语文水平考试有关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制定完善我区干部双语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健全测试(考试)管理机制,推动测试(考试)工作向规范化及标准化方向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作为统筹整个测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测试的目的及依据、性质、主管部门和测试点职责、测试员的条件和认定及聘任、督导员条件及职责、报考条件、成绩确认与证书制发等予以明确。广西有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等11个世居少数民族,除回族已转用汉语外,其他世居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故《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中的少数民族语言特指壮语、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毛南语、京语、彝语、水语、仡佬语,测试的性质为考核应试人的广西某一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还明确了少数民族语言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60分(含)以上为合格。测试员和督导员负责对考生成绩现场签字确认,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测试成绩合格者制发合格证书。

《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管理整个考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考试的性质、类别及次数、原则及报考条件、考试组织机构及职责、考试方式、合格标准、等级证书效力等予以明确。据抽样调查,在广西境内使用壮语的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壮族能讲壮语且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壮语的比例高达84.95%。自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批准《壮文方案》并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特别是198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恢复推行使用壮文以来,广西壮语文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不仅健全了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机制,还有利于保障我区壮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推动壮语文工作更好地走向规范化及标准化轨道。

《壮语文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了壮语文水平考试的等级证书分为初级甲等、乙等;中级甲等、乙等;高级甲等、乙等。其中,获得初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基本掌握壮语文知识,能够读准、听写、默写壮语文;基本掌握壮语文语法、基本句型;掌握壮文书写规则和正确使用壮文标点符号;能进行简单的壮汉两种语文互译;具备一定的壮文阅读能力。获得初级甲等、中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能较为熟练地掌握壮语文知识,较熟练地使用壮语标准语,掌握壮语较复杂的语法;能进行壮汉两种语文互译;具备较强的壮文阅读能力。获得中级甲等、高级乙等证书表明考生能够熟练使用壮语标准语;熟练掌握壮语语法;能用壮语准确表达意思,能流利地进行壮汉两种语文互译。获得高级甲等证书的考生将作为培养对象列入壮语文专家后备人选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