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于2012年由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中文名称为广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广西知联会。英文全称为:Guangx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For Non-Party Intellectuals,缩写为:GFAN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党外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以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高知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的桥梁、纽带,是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开展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是广西党外知识分子交往交流、施展才华、发挥作用、成长成才的平台,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以凝聚共识为根本,以爱国奋斗为目的,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发展壮大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实际需要,组织情况通报、形势政策解读等活动;举办各种学习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
(二)培育人才。按照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培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队伍,积极为党和政府举荐优秀党外知识分子。
(三)建言献策。协助组织无党派人士参与自治区政党协商专题协商议题、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研究。组织开展考察调研,了解国情、区情和社情民意,汇聚集体力量,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四)服务社会。围绕实际需要,组织广大会员和广西统一战线百名专家服务团开展以“传知识、送技术、献智慧”“奉献爱心、回馈社会”“同心献良策、同心助发展、同心惠民生、同心促和谐”等为主题的社会服务活动。
(五)联谊交友。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密切感情,增进友谊,促进交流与合作;开展考察、交流和访问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协助主管单位定期走访骨干会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具有较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能力的党外知识分子。
(三)从事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团结。
(三)向本会反映社情民意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介绍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和统筹协调会务及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没有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没有条件召开理事会时,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批准,由会长委托或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一名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领导常务理事会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批准,会长办公会可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内设机构负责人,事后向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本会负责人开展相关具体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不收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会计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会计人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