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时间:2019-08-22 00:00    来源:广西统一战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广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中文简称:广西知联会。
    英文全称为:Guangx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For Non-Party Intellectuals,缩写为:GFANPI。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广西区内党外知识分子尤其是无党派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高举中国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规范运行,团结凝聚广大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为巩固和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主管单位、登记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下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下称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围绕实际需要,举办各种学习报告会、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班;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密切党和政府与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
   (二)培养人才。按照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要求,培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人才队伍,积极为党和政府举荐优秀人才。
   (三)建言献策。组织开展考察调研,了解国情、区情和社情民意,汇聚集体力量,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四)服务社会。围绕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以“送技术、献智慧” “奉献爱心、回馈社会” 为主题的同心献良策、同心助发展、同心惠民生、同心促和谐等“同心”实践活动。
   (五)联谊交友。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密切感情,增进友谊,促进交流与合作;开展国内外考察、访问和交流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具有较高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在本行业、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能力的无党派人士和党外高级知识分子。
   (三)从事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相关组织或理事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团结。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办公会议代行。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行为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设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和统筹协调会务及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没有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听取会长办公会工作报告。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修改本会章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
   (五)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特殊情况下,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批准,可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事后向理事会说明。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特殊情况下,会长办公会可行使理事会职权,事后向理事会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由常务副会长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不收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会计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会计人员兼任。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并向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于2012年12月20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