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时间:2020-04-15 00:00    来源:广西统一战线

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2018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西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是Guangxi  Glory  Society,缩写是广西光彩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行政区域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联开展工作,坚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义利兼顾,以义为先,扶危济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扶贫,为广西消除贫困、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活动地域:广西。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配合国家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引导、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实施扶贫开发,在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二)动员、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会员履行本会宗旨提供服务,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围绕本会宗旨教育培训会员;

(五)宣传会员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人才;

(六)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鼓励、支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参与光彩事业;

(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光彩事业深入发展的意见建议;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配合国家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扶贫开发总体部署,引导、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实施扶贫开发,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第十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三)企业会员应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在广西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四)团体会员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是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与光彩事业或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相关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一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2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