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为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
英文全称为:Guangxi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GXUFTR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全区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的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适应新形势,着力研究统战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立足新的实践,着力研究事关统一战线长远发展的理论问题,为自治区党委决策、自治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有关问题、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为统一战线理论创新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主管单位、登记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南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广西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规划;
(二)组织开展广西统一战线课题研究;
(三)积极开展广西统一战线学术研讨活动;
(四)组织开展课题社会招标活动;
(五)组织广西统一战线理论创新成果评审;
(六)开展广西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宣传;
(七)加强与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的联系,促进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和港澳台有关团体的交流;
(八)为会员开展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构成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各市的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有关学术团体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大会表决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秘书处、研究小组、研究基地、评审委员会;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研究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暨研究年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且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兼职,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出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本会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召开各种学术活动;
(六)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批准,本会可在广西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研究基地,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小组(专家咨询组),开展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招标课题、统一战线理论创新成果进行评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开展有偿研究等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并向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联署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7日广西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从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