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时间:2025-03-28 11:01
来源: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处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中文简称:广西新联会。英文译文是Guangxi New Social Stratum Association,缩写GXN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社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搭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交流平台,密切党和政府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同心奋进新征程、建功立业新时代,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南宁市桃源路4号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桃源路办公区大楼九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政治引领。组织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定理想信念,凝聚政治共识。

(二)人才培养。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新的社会阶层优秀人才,锻炼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统一战线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联谊交友。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增进交流合作、共同成长发展,了解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反映利益诉求,解决困难问题,维护合法权益。

(四)建言资政。畅通政治参与渠道,组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及自治区中心任务,幵展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和建言献策等活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五)服务社会。组织和支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彰显社会价值,增强组织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六)对外联络。建立国内、区内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组织的联络机制,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境)内外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七)做好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依法治理原则。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业务单位主管、登记管理机关监管和社团法人自治相结合。

(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全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有收入不在会员和负责人中进行分配。

(三)民主科学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持科学办会。

(四)诚信公平原则。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整体利益。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从事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相关工作的党委、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已依法成立的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或相关机构,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两名会员介绍并提交本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轮值会长同意;

(三)经会长办公会确认;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以及监事等其他会内职务,对会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有关部门提醒仍不纠正的;

(七)利用本会平台为个人及所在工作机构牟取不当利益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会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本会设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以及副秘书长、监事若干名。本会设立荣誉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监事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0天会长办公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年。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会长办公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10名,由会长办公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换届筹备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会长办公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一般不连任,其他负责人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长办公会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本会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罢免相关职务:

(一)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公众平台上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言论;

(二)不当利用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身份承揽自己的业务;

(三)构成犯罪,或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严重不作为的;

(五)因不当行为给本会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会议或活动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理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予以罢免相关职务:

(一)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公众平台上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言论;

(二)不当利用担任本会相关职务的身份承揽自己的业务;

(三)构成犯罪,或因违法、违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严重不作为的;

(五)因不当行为给本会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参加本会会议或活动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设工作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请会长办公会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捐赠;

(二)会费(或特殊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六)利息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五十条本会会费缴纳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2万元;

(二)监事长、副会长每年1万元;

(三)副秘书长、监事每年5000元;

(四)理事及会员每年500元;

(五)特殊会费自愿缴纳;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兼任本会领导职务或会员,会费予以减免。

以上会费标准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但每届调整不超过两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21429日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经202212月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