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时间:2018-10-27 16:56    来源:广西统一战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广西统促会”。英文全称为“GUANGXI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CATION”。英文缩写为“GXCCPPR”。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广西籍或与广西有渊源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六条  广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工作机构与广西黄埔军校同学会合署办公。本会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广西籍或与广西有渊源的各界人士及相关团体,共同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反对和遏制“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三)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统一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社团、组织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同意,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内以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负责人身份担任本会理事和有关职务的,实行替代制,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该职务的人员自然替换,待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本会可视需要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届中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
或其他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会长可委托副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四)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理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委托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管理财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由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5日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